各街道,各部委辦局,各人民團體,各有關單位:
《保護區、姑蘇區機動車停車場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已經保護區管委會、姑蘇區政府2022年第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政府
蘇州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區管理委員會
2022年11月29日
(此件公開發布)
保護區、姑蘇區機動車停車場管理
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機動車停車場停車管理,根據《蘇州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區行政區域內機動車停車場的規劃、建設、使用以及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機動車停車場,是指供各類機動車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內場所。機動車停車場包括公共停車場和專用停車場。
本細則所稱公共停車場,是指向社會開放,為不特定對象提供停車服務的機動車停車場,包括獨立建設的公共停車場(含道路停車泊位)和配套建設的公共停車場。
本細則所稱專用停車場,是指主要供單位、住宅小區內部使用,不向社會開放或者有條件向社會開放的機動車停車場。
本細則所稱道路停車泊位,是指在道路上依法、依規設置的機動車公共停車場。
第四條 機動車停車場的管理工作應當遵循統籌規劃、綜合管理和高效便民的原則,保障道路暢通有序,滿足公眾停車需求。
第五條 區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機動車停車場規劃、建設和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停車管理協調機制,研究解決機動車停車場規劃、建設和監督管理等方面重大問題。
區城市管理委員會負責機動車停車場管理的綜合協調、監督檢查、行業指導、政策制定等工作,指導機動車停車場相關行業協會開展工作。
姑蘇公安分局負責設置、撤除道路停車泊位,對機動車停車場出入口涉及的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實施監督管理。
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姑蘇分局負責做好機動車停車場建設的用地保障和監督、規劃管理工作。
區住房和建設委員會負責機動車停車場的建設,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專用停車場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導、落實人防設施與停車設施的資源銜接。
區發展和改革局負責辦理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機動車停車場的價格核定工作。
區財政局(區國資辦)負責對應由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提供資金保障,配合做好區級國有資金投資的停車場動態數據接入。
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監管停車場計時收費裝置檢定情況,對未辦理工商登記擅自從事機動車停放服務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和使用未經定期檢定合格的計時收費裝置的停車場予以查處。加強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監督檢查,對不執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不按規定明碼標價,以及價格欺詐等價格違法行為,依法予以查處。
區消防救援大隊負責監督指導機動車停車場消防安全工作。
區教育體育和文化旅游委員會、區民政和衛生健康局、區稅務局、區黨政辦(機關事務處)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所轄機動車停車場數據對接、停車共享、停車管理等工作,提高公共資源利用率。
區街道根據實際,配合區機動車停車場總體規劃的細化完善和統籌實施,做好轄區內停車資源排查更新、停車場動態數據對接、停車共享、停車泊位增設等停車日常管理工作,協助區政府做好本行政區域內機動車停車場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機動車停車場行業協會應當協助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機動車停車場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法從事機動車停車場經營、違法停車、擅自設置障礙物等違法行為進行舉報。
鼓勵志愿組織、志愿者開展維護停車秩序、倡導文明停車等志愿服務。
第二章 規劃建設及使用管理
第八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和道路停車泊位可以委托經營方。委托經營的,應當通過合法、合規的公開競爭性方式,選擇經營服務主體。
堅持“應進必進”“能進盡進”,推進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道路停車泊位使用權出讓行為進入公共資源平臺交易。
第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應當按照配套建設指標、設計規范、建設標準和程序,配套建設機動車停車場。配套建設的機動車停車場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獨立建設的公共停車場,應當按照基本建設程序辦理相關手續。
古城范圍內新建的停車場要符合古城城市風貌。
第十條 機動車停車場產權單位應依法向住建、應急、公安交通等部門辦理停車場建設竣工驗收審核手續。審核通過后,由住建、應急、公安交通等部門出具建筑工程竣工審核意見、建筑工程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檢查意見、機動車停車場(庫)交通設施審核意見。
機動車停車場產權單位辦理竣工驗收手續提供的材料參照法律、法規、規章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機動車停車場經營者應當依法領取營業執照、辦理稅務登記等手續,并在經營前十五日內向區城管委辦理備案,備案材料不全、停車數據未對接至政府停車系統,將不予核發備案證明。備案手續有效期為1年,超過有效期需重新辦理。區城管委定期將備案信息告知區各街道。
機動車停車場經營者辦理備案手續,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具有機動車停放服務經營范圍的《營業執照》,或其他相應資質證明;
(二)停車場(庫)的不動產權證書或相應的權屬證明,租賃或委托經營(管理)的應同時提供相應法律文件;
(三)機動車停車場(庫)平面示意圖、方位圖;
(四)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出具的停車場計時收費裝置計量檢定(檢測)合格證書(采用計時收費方式的停車場需提供);
(五)按照明碼標價規定制作的收費標價牌(表)樣張;
(六)符合規定的停車設施、設備清單;
(七)停車場(庫)動態數據對接政府停車管理平臺證明,停車場數據對接標準參照《關于加強全市停車場停車信息聯網管理的通知》(蘇城委辦〔2018〕29號)附件蘇州市停車場(庫)停車數據及接口技術規范;
(八)停車場(庫)安全管理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以及停車場(庫)照片;
(九)建筑竣工消防備案憑證(室內停車場需提供)。
第十二條 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停車場,經營者在依法辦理停車備案手續后,應向區發展改革(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標準核定手續。
第十三條 按照規劃要求建設的公共停車場,不得擅自改變用途或者停止使用。確需改變用途或者停止使用的,需經原實施行政許可部門批準。許可部門應當及時告知區城管委。
機動車停車場改變用途或者停止使用的,機動車停車場經營者應當在停止使用三十日前向社會公告。
鼓勵街道辦事處組織協調轄區內建設用地的邊角地塊、零星地塊、閑置空地建設臨時公共停車場。臨時停車場的設置應參照《城市公共停車場工程項目建設標準》《蘇州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臨時公共停車場管理參照本細則有關公共停車場的規定執行。
鼓勵新建及現有停車場(庫)通過停車技術改造,推廣停車無人收費。
第十四條 機動車停車場收費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標準的制定應當兼顧效率和公平,按照中心城區高于周邊地區、路內高于路外、地上高于地下、白天高于夜間、大型車高于小型車的原則,對不同地段、不同停車時間、不同車型實行差別化收費標準。
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機動車停車場免費停放時間不得少于三十分鐘。
懸掛公安部門核發的新能源汽車號牌的車輛在道路停車泊位停車1小時以內(含)免費,持有殘疾人證且由本人合法駕駛的汽車在道路停車泊位停車2小時以內(含)免費;優惠存在交叉的,由消費者選擇最優惠的政策執行,不疊加享受;實際停車時間超過免費停放時間的,扣除免費停放時間后計費。
行政機關依法扣押車輛,在法定處理期限內的停車費及車輛的保管費用,由實施扣押措施的執法機關承擔;經告知逾期不接受處理或處理后不及時提取車輛的,逾期或不及時提取車輛所產生的停車費用由車主承擔。
保護區、姑蘇區機動車停車場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執行市機動車停車場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 機動車停車場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有關規范劃設車位標志、停泊方向標志、車輛進出等引導標志,進出口匝機應當與道路保持安全距離;
(二)在停車場入口處、繳費地點等顯著位置公示停車場名稱、營業執照、收費標準、監督舉報電話等信息;
(三)制定完善的經營管理、車輛停放、設施維護保養、消防和安全等管理制度,組織工作人員定期開展技能培訓和安全教育;
(四)工作人員注重儀表儀容和服務形象、文明服務、禮貌待人;
(五)配備與停放規模相適應的照明、通訊、消防和安全防范設施,定期進行維修和養護,依法履行市容環衛責任制,提供整潔、安全的停車環境;
(六)發現長期停放或者可疑的車輛,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七)對停放時間三十分鐘以內的車輛免收停車服務費(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的停車場);
(八)按照核定或者公示的價格進行收費,并出具發票;
(九)采用智能收費的停車場,要安排專職人員進行巡查管理;
(十)將停車泊位使用信息實時上傳至政府停車系統,停車場數據對接標準參照《關于加強全市停車場停車信息聯網管理的通知》(蘇城委辦〔2018〕29號)附件蘇州市停車場(庫)停車數據及接口技術規范;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六條 停車人在機動車停車場停放車輛,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服從工作人員的指揮,有序停放車輛;
(二)支付停車費;
(三)妥善保管車內財物;
(四)不得損壞停車設施、設備;
(五)不得停放裝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或者其他違禁物品的車輛;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七條 專用停車場在滿足自身停車需求的條件下,可以向社會公眾開放。提供有償服務的,其管理參照本細則有關公共停車場的規定執行。
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建設單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贈的車位、車庫,應當優先出租給本區域內業主,租金按照前期物業中約定的政府指導價標準執行,業主要求承租車位、車庫的,建設單位不得只售不租。保護區、姑蘇區老小區無業委會的租金應當執行政府指導價,有業委會的租金實行市場調節價由業委會與受聘物業簽訂合同約定。
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專用停車場的維護、管理由物業服務人負責。物業管理部門應當對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專用停車場的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
鼓勵有條件的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將機動車停車場、停車位向社會錯時開放。提供有償服務的,其管理參照本細則有關公共停車場的規定執行。
承辦國際重大或者國內具有重要影響的活動和賽事,以及各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重大紀念、慶典等活動舉辦期間,可以決定其管轄的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的機動車停車場向社會開放。
第十八條 姑蘇公安分局應當會同區城管委,按照規定設置和撤除道路停車泊位。
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停用、撤除道路停車泊位,不得在道路停車泊位內設置地樁、地鎖等障礙物。
道路停車泊位不得作為單位或者個人專用停車泊位。
第十九條 姑蘇公安分局對道路停車泊位的使用情況每年至少評估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姑蘇公安分局應當會同區城管委撤除道路停車泊位:
(一)道路停車泊位影響交通安全;
(二)結合規劃、建設等綜合評估,周圍其他機動車停車場能夠滿足停車需求。
第二十條 停車供需矛盾突出的住宅小區,其周邊道路具備夜間等時段性停車條件的,由小區業主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向屬地街道提出申請,姑蘇公安分局會同區城管委可以根據相關規范和實際情況進行綜合考慮臨時停車泊位的設置,設置相關標志標線設施和規定使用時間。
第二十一條 政府規劃建設軌道交通時,鼓勵同時規劃設置停車換乘停車場,作為機動車停放后停車人換乘軌道交通出行的公共停車場。
公共停車場經營者可以向市城管局提出申請,符合條件的,可以認定為軌道交通換乘停車場。
停車人在軌道交通換乘停車場停放車輛期間,按照規定享受優惠收費政策。
軌道交通換乘停車場認定、管理、優惠的具體辦法由市城管局會同市交通運輸、財政、發改等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二條 鼓勵單位或者個人安裝機械式立體停車設備。安裝機械式立體停車設備,應當符合用地、建筑、消防、生產安全、特種設備等相關要求和技術標準。
第三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細則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 機動車停車場經營者因經營管理不善等原因導致機動車在停放期間損壞、丟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停車人故意逃避繳納停車費的,機動車停車場經營者有權拒絕提供停車服務,并依法要求停車人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細則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相關信息按照規定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實行聯合懲戒。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