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各部委辦局、各人民團體、各有關部門:
《保護區、姑蘇區古城墻保護實施意見(試行)》已經在蘇州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區工作委員會2022 年第 1 次會議、中共蘇州市姑蘇區第三屆委員會第 23 次常委會會議、2022 年第 1 次區黨政聯席會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政府
蘇州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區管理委員會
2022年2月11日
(此件公開發布)
保護區、姑蘇區古城墻保護實施意見(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進一步提升古城墻保護管理水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蘇州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蘇州市古城墻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文件。
第二條(定義)
本實施意見所稱的古城墻主要包括:
(一)始建于1949年前現存的磚石城墻、土城墻、城門及其附屬結構;
(二)古城墻遺址、遺跡。
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實施意見適用于蘇州歷史城區內的古城墻管理工作。古城墻已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職責分工)
(一)保護區、姑蘇區文物主管部門是古城墻管理的牽頭管理部門,負責政策制定、部門協調、監督考核等工作;
(二)古城墻途經各相關街道負責各自屬地內公共部分古城墻和城墻遺址的日常管理;
(三)古城墻途經各管理責任單位負責各自管理范圍內古城墻和城墻遺址的日常管理。
第五條(經費來源)
古城墻管理所需資金來源包含:
(一)區級古城墻管理預算資金;
(二)蘇州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專項資金;
(三)各城墻管理責任單位古城墻管理資金;
(四)國家、省、市專項補助資金;
(五)其他合法來源。
第六條(管理原則)
古城墻管理工作應當遵循統籌兼顧、安全第一的原則,協調處理好城墻保護、文化傳承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民生改善、環境提升的關系,做到在保護中發展、在發展中保護。
第七條(分級管理制度)
古城墻管理根據文物保護等級、現狀、用途和周邊環境實行分類分級管理,主要分為如下等級:
(一)一類城墻,包括已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城墻;
(二)二類城墻,包括始建于1949年前現存的磚石城墻、土城墻;
(三)三類城墻,包括古城墻遺址、遺跡。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八條(日常巡查)
各古城墻管理責任單位、相關街道負責相應范圍內的古城墻日常巡查工作,及時發現、處置古城墻保護范圍內的各類安全隱患和破壞古城墻風貌、結構的違法行為。巡視周期要求如下:
(一)一類古城墻巡查周期不大于15日;
(二)二類古城墻巡查周期不大于30日;
(三)三類古城墻巡查周期不大于60日;
如遇汛期、臺風、暴雨等特殊情況,巡視頻率應當視情況增加。
第九條(定期檢測)
各古城墻管理責任單位應委托專業機構定期組織城墻結構檢測,保護區、姑蘇區文物主管部門負責公共區域古城墻的檢測工作。
定期檢測內容包括:城墻本體的沉降、傾斜、膨脹、裂縫裂隙、墻頂位移、線型走位、砌體強度情況,檢測結果應編制形成檢測報告。檢測設備、檢測工藝不得破壞城墻本體結構。不同等級城墻監測頻率如下:
(一)一類、二類古城墻每年一次;
(二)三類古城墻每五年一次;
如遇特殊情況可根據需要提升監測頻率。
第十條(市容保潔)
各古城墻管理責任單位、相關街道負責古城墻保護范圍內的日常保潔工作,及時清掃、收運巡查中發現的各類暴露垃圾和廢棄物,對影響古城墻外觀風貌的小廣告、涂抹刻畫、私設標牌和各類污損及時組織清理。
第十一條(違法建設)
古城墻保護范圍內嚴格禁止各類違法建設活動,屬地街道城管部門應做好巡查,并對違法建設行為及時進行制止和查處。
古城墻保護范圍內的存量違章搭建各古城墻管理責任單位、相關街道應制定拆除計劃,逐步進行拆除。
第十二條(綠化養護)
古城墻保護范圍內的綠化養護管理由各古城墻管理責任單位、相關街道負責,具體職責如下:
(一)定期組織對古城墻保護范圍綠化進行修剪養護,合理控制綠化密度和根系生長。其中,一、二類古城墻綠化養護修剪頻率不少于每6個月一次,三類古城墻修剪頻率視樹木生長情況確定;
(二)對古城墻保護范圍內各類影響古城墻安全和外觀風貌的自然生長樹木進行清除;
(三)對存在倒伏風險和影響古城墻結構安全的各類種植樹木,在征得區綠化部門同意后,組織進行移除;
(四)古城墻保護范圍內不得新種植喬木和藤蔓植物。
第十三條(照明亮化)
古城墻亮化工程應與城墻風貌和功能定位相協調,采用安全低溫、環保節能的燈具,嚴格控制照明亮度,照明設施安裝設置不得破壞古城墻本體結構。
各古城墻管理責任單位、相關街道應做好后期燈光設施維護工作,確保燈光設施正常使用。
第十四條(附屬設施)
各古城墻管理責任單位、相關街道負責監控設備、護欄、保護標志等古城墻附屬設施的日常維護,及時對破損、老舊的設施、設備進行更換。
第十五條(臺賬管理)
各古城墻管理責任單位、相關街道要建立管理工作臺賬制度,對日常巡查、養護維修、隱患處置等管理工作情況進行記錄。
第十六條(科技管控)
保護區、姑蘇區文物主管部門應組織對一、二類古城墻進行空間信息測繪采集,繪制古城墻三維模型,保存古城墻空間歷史信息和原真性,并定期進行更新補充。
各古城墻管理責任單位、相關街道應對一、二類城墻安裝必要的視頻監控設備和傾斜、沉降傳感器,并將相關數據通過古城保護信息平臺進行共享。
第十七條(修繕工程)
古城墻修繕工程應堅持不改變原狀和最小干預的原則,注意原有城磚、石料和其他建筑構件的收集和使用,保存、延續古城墻的歷史信息和價值。修繕施工具體要求:
(一)一類古城墻,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文物保護工程設計文件編制深度要求(試行)》相關要求,進行修繕工程方案設計,并由古城墻管理責任單位、相關街道向對應級別的文物部門提出方案報批,審批通過后由具備相應文物保護資質的施工、監理單位進行施工;
(二)二類古城墻,應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文物保護工程設計文件編制深度要求(試行)》相關要求,進行修繕工程方案設計,并由古城墻管理責任單位、相關街道向保護區、姑蘇區文物主管部門提出方案報批,審批通過后方可進行施工;
(三)三類古城墻,修繕設計方案應由古城墻管理責任單位、相關街道向保護區、姑蘇區文物主管部門進行備案。
第十八條(涉建項目)
在古城墻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從事建設活動應遵循如下規定:
(一)古城墻保護范圍內禁止建設與古城墻保護無關的建(構)筑物,禁止從事可能影響城墻安全的爆破、鉆探、挖掘、堆載、取土作業;
(二)古城墻建設控制地帶內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的,其高度、形式、體量、色彩應與古城墻的環境風貌協調,在辦理規劃手續前由規劃部門會同姑蘇區文物主管部門共同對方案進行論證。
第三章 應急管理
第十九條(事件類別)
古城墻范圍內應急事件主要分為如下類別:
(一)自然災害,包括因臺風、暴雨、地震等自然災害引發的古城墻保護范圍內土體塌方、磚石崩落、樹木倒伏、附屬設施毀損等險情;
(二)安全事故,包括古城墻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因各類活動對古城墻及其附屬設施結構造成破壞而引發的險情;
(三)其他影響古城墻結構安全的突發事件。
第二十條(應急原則)
古城墻應急管理應遵循:以人為本,安全第一;預防為主,防救結合;系統聯動,協同應對的原則。
第二十一條(應急預案)
各古城墻管理責任單位、相關街道應根據應急事件種類,結合轄區內古城墻實際情況、危險源分類制定應急預案,并報送至保護區、姑蘇區文物主管部門備案。應急預案應定期進行修改、完善,修訂周期不大于2年。
第二十二條(應急演練)
各古城墻管理責任單位、相關街道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安全應急演練,強化相關管理人員對應急事件的處置能力,提升突發事件來臨時的響應速度。
第二十三條(險情防控)
各古城墻管理責任單位、相關街道應加強突發事件的預防和預警,結合古城墻日常巡查工作,全面排查古城墻保護范圍內的各類安全隱患和危險源,并將隱患排查與整治情況記入城墻管理臺賬。
第二十四條(險情處置)
各古城墻管理責任單位、相關街道在遭遇突發險情時,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組織力量排除險情,確保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并及時將相關情況上報保護區、姑蘇區文物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
古城墻搶險加固中因情況緊急需要立即實施的,可在搶險加固同時辦理相關城墻修繕方案報批手續。
第四章 活化利用
第二十五條(利用路徑)
保護區管委會、姑蘇區人民政府應會同相關部門編制古城墻利用規劃,明確各段古城墻功能定位,研究制定古城墻利用方案和利用路徑。在尊重古城墻歷史功能的基礎上,可適度將古城墻用于游覽參觀、休閑娛樂、影視拍攝和舉辦各類活動。
第二十六條(利用要求)
古城墻開發利用應遵守如下規定:
(一)古城墻開發利用應符合相關規劃要求和功能定位,結合古城墻歷史文化背景,充分利用現有資源,設計方案報經保護區、姑蘇區文物主管部門和規劃部門同意后方可實施;
(二)在古城墻保護范圍內舉辦各類活動,應遵守古城墻保護相關要求,對活動影響進行充分評估,確保古城墻安全和風貌完整,活動方案需在保護區、姑蘇區文物主管部門進行備案;
(三)在古城墻本體上設置的各類配套服務設施應為可拆卸移動式,不得加裝各類帶有固定基礎的設施、設備。
第二十七條(歷史文化研究)
古城墻管理責任單位、相關街道應配合保護區、姑蘇區文物主管部門組織專業研究機構、文史專家、學者、民間人士對蘇州古城墻歷史、人文、重要事件進行研究,挖掘整理相關文史資料,建立蘇州古城墻歷史文化的系統性檔案。
第二十八條(宣傳展示)
古城墻管理責任單位、相關街道應定期舉辦與古城墻相關的各類文化活動,并通過多種手段宣傳古城墻歷史文化和古城墻保護工作。
保護區、姑蘇區文物主管部門應組織研究設置特色鮮明的古城墻保護標志,建設古城墻文化線上展示系統,打造蘇州古城墻品牌。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督查)
保護區、姑蘇區文物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古城墻管理專項督查工作,具體內容如下:
(一)督查對象:古城墻管理責任單位和相關街道;
(二)督查周期:每季度一次;
(三)督查內容:結構安全、外觀風貌、管理臺賬、重點問題落實整改等;
(四)督查形式:實地走訪,資料審查;
(五)結果通報:督查結果將以古城墻管理工作簡報形式發送至各相關單位,并呈報保護區管委會、姑蘇區人民政府。
第三十條(獎勵措施)
對古城墻管理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主要有如下形式:
(一)通報表彰,每年對管理先進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二)經費補助,對古城墻管理責任單位、相關街道每年予以一定經費補助,經費數額根據督查結果有適當比例傾斜。
第三十一條(問題整改)
對督查中發現的各類問題,保護區、姑蘇區文物主管部門應組織督查整改,明確整改措施和整改時限,對問題突出,長期拖延不履行整改的古城墻管理責任單位、相關街道將給予通報。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文件由保護區、姑蘇區古城保護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文件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